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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9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9845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9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9845

年份:108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5.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同一業別之金融機構,因合併而有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之規定時,經主管機關 命其限期調整者,如於調整期限屆滿仍無法完成調整而有申請延長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次數及期限為何?
(A)一次,以二年為限
(B)一次,以五年為限
(C)二次,以四年為限
(D)二次,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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