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或監察人。世人稱此規定為:
(A)「聖人」條款
(B)「關閉旋轉門」條款
(C)「禁止收受賄賂」條款
(D)「禁止圖利」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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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48), C(2), D(18), E(0) #165313
統計: A(4), B(448), C(2), D(18), E(0) #165313
詳解 (共 1 筆)
#4371984
對公務人員設有禁止公務員離職後馬上擔任與任職時有利益相衝突之私人機構,也就是所謂的旋轉門條款。
我國在1993年時,曾因伊清楓命案暴出軍購弊案,還有公賣局高官轉任美商菸酒顧問,以及電信局局長退休後跑到美國電信公司AT&T在台分公司服務,因而造成了國家軍備採購﹑貿易談判﹑同業競爭等重大損害。於是當時立法委員程建人和林濁水等人便修正了公務員服務法,增定了第14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即所謂的「旋轉門條款」或「利益衝突迴避條款」,並在同法第22條之一設有罰則:「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以防止官商勾結危害國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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