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對於領受公務人員撫卹金之權利:
(A)得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B)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C)不得扣押,但得讓與或供擔保
(D)不得扣押、供擔保,但得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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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54), C(33), D(37), E(0) #165317
統計: A(7), B(454), C(33), D(37), E(0) #165317
詳解 (共 2 筆)
#4033948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69 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公務人員之退休金依第八十二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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