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縣(市)稱縣(市):
(A)規約
(B)規章
(C)法規
(D)規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4), B(2096), C(272), D(34), E(0) #387353

詳解 (共 5 筆)

#946732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36
0
#524613

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36
0
#1318248
規、規、規
10
2
#949505
執法(直轄市法規)公民憲章(縣市規章)很...
(共 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
#5390719
1. 直轄市:法規
2. 縣(市):規章
3. 鄉(鎮、市):規約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