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藥物有下列何種情形,無須收回市售品?
(A)該藥物之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變更原核准事項
(B)製造藥物之許可證未申請展延
(C)該藥物之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D)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健康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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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04), B(487), C(1120), D(25), E(0) #1837904
統計: A(5004), B(487), C(1120), D(25), E(0) #1837904
詳解 (共 9 筆)
#3366701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四款:兩個月內收回
第五~六款:六個月內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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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8739
第一到四款要在兩個月內收回
第五,六款要在六個月內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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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759769
請問A選項怎麼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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