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
證券者,除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多少之公司之有價證券等
三種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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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20), C(10), D(160), E(0) #2063923
統計: A(116), B(20), C(10), D(160), E(0) #2063923
詳解 (共 2 筆)
#3636379
證券交易法
第 43-1 條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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