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內容,下列何者不正確?
(A)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提供尋親服務
(B)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
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
(C)托嬰中心及幼兒園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D)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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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0), B(389), C(3974), D(137), E(0) #2026145
統計: A(1200), B(389), C(3974), D(137), E(0) #2026145
詳解 (共 9 筆)
#3453843
(B)第 75-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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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 77-1 條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只有托嬰中心沒有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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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954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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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 增訂之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 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 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 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諮詢轉介服務。 |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
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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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768
只有托嬰中心需裝設監視錄影機
幼兒園沒有規定
幼兒園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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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776
幼照法修正施行前已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於幼照法112年3月1日修正施行後處理方式一節,說明如下:
(一)幼照法第9條第4項規定,政府機關(構)及國立學校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用之公有不動產,應以無償方式提供受託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該公有不動產非自行經管者,得辦理撥用,或經管理機關同意無償提供政府機關(構)及國立學校;其立法意旨係考量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扣除家長應繳交費用外,其餘差額均由政府負擔,基於公共化教保服務為國家重大政策,為協助父母兼顧職場與家庭,減輕育兒負擔,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時,需用其經管或非經管之公有房地,均應無償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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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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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440
(A)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提供尋親服務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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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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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托嬰中心及幼兒園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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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之負責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 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 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 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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