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按「房地合一」課稅制度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之課稅所得時,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 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應如何計算其費用?
(A)按房地成交價額3%計算
(B)依財政部公告各地區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
(C)依時價核定
(D)不得認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22), B(115), C(20), D(21), E(0) #2398831
統計: A(622), B(115), C(20), D(21), E(0) #2398831
詳解 (共 6 筆)
#4750366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105.07.27 修正之第 43-3、43-4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本法 110.04.28 修正之第 4-4、4-5、14-4~14-6、24-5、126 條條 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
|---|---|
第 14-6 條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
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
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
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
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
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
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
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16
0
#5239213
2021年已經修法囉
改成按房地成交價額3%計算
並不得超過上限30萬⸜( ᐛ )⸝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