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按「房地合一」課稅制度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之課稅所得時,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 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應如何計算其費用?
(A)按房地成交價額3%計算
(B)依財政部公告各地區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
(C)依時價核定
(D)不得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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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2), B(115), C(20), D(21), E(0) #2398831

詳解 (共 6 筆)

#4750366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105.07.27  修正之第 43-3、43-4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本法 110.04.28  修正之第 4-4、4-5、14-4~14-6、24-5、126  條條
  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4-6 條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
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
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
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
機關得按成交價額
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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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9743
所得稅法 第14-6 條 (未依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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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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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9213
2021年已經修法囉
改成按房地成交價額3%計算
並不得超過上限30萬⸜( 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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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9498
個人未提示費用之證明文件或所提示之費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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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0029
所得稅法  第 14-6 條 個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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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057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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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氣刷完阿摩考古題變形題【房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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