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以學校為範圍,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
(B)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
(C)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及政策與資源協調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期召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
(D)實驗教育計畫結束一年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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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 B(525), C(235), D(2915), E(0) #2398116
統計: A(385), B(525), C(235), D(2915), E(0) #2398116
詳解 (共 5 筆)
#4259424
(D)結束6個月前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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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9123
第 15 條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應由各該法人之代表人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具設校或改制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或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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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1834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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