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出版社未經消費者乙要約逕自寄送雜誌,並載明:「若不欲訂閱,請寄回本社。」,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消費者乙若不欲訂閱,應依企業經營者要求寄回商品
(B)消費者乙在寄送後逾1個月未表示承諾時,視為同意購買該商品
(C)經消費者乙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寄送人拋棄其寄投之
商品
(D)消費者乙對於寄回商品所支出之費用,不得對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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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0), C(493), D(26), E(0) #1877138
統計: A(21), B(20), C(493), D(26), E(0) #1877138
詳解 (共 2 筆)
#4145769
消費者保護法第 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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