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屬於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所列得成為該小組之委員?
(A)警械使用者
(B)警正人員
(C)心理領域之專家學者
(D)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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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72), C(1732), D(94), E(0) #3342400
統計: A(90), B(172), C(1732), D(94), E(0) #3342400
詳解 (共 2 筆)
#6243316
(A) 警械使用者
警械使用者是得被調查小組書面邀請參加到場說明,不是小組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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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警正人員
是警佐人員! 沒有警正、警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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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心理領域之專家學者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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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檢察官
檢察官不是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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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供參: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第1項: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警政署督察室及教育組代表。
二、鑑識、彈道、法律、警政、心理、精神醫學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律師公會、關注警察權益或人權之團體代表。
四、警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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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3條
本小組進行調查時,得以書面通知警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到場說明,並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
一、現場目擊證人。
二、現場處理之相關機關(構)人員。
三、具有特殊專業之人士。
四、警械使用者所屬機關代表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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