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公共運輸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的合理運輸要求。依鐵路法第 71 條,下列那一項不足以構成鐵路人員強制旅客離開的理由?
(A)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B)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C)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
(D)於車廂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污穢車廂設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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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5), C(113), D(13), E(0) #336879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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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這50題,總結這張跟往年&台鐵的運輸學相比真的有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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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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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少了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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