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下列那一項為法律所許可的行為?
(A)公開未經機關首長決行的公文內容
(B)公開陳情案件的陳情內容
(C)公開他人的戶籍資料
(D)公開政府機關的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
統計: A(60), B(401), C(43), D(10773), E(0) #1327799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程序法 第170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不可公開未經機關首長決行的公文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涉及保守政府機密事項)、
不可公開陳情案件的陳情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70條涉及陳情保密事項)、
不可公開他人的戶籍資料(刑法第132條,涉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戶籍法第65條,戶籍資料僅得提供本人或利害關係人);
惟公開政府機關的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為法律所許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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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刑法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戶籍法第 65 條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為什麼陳情不能公開?
人家明擺著要鑽石你還問
這還有王法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
刑法第 132 條
戶籍法第 6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