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國家賠償法關於一般公務員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如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不必負責
(B)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時,該公務員應負損失補償責任
(C)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D)無論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完全由公務員負責,國家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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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652), C(11821), D(113), E(0) #189849
統計: A(23), B(652), C(11821), D(113), E(0) #189849
詳解 (共 4 筆)
#521496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
| 第 3 條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
| 第 4 條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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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0186
是損害賠償,不是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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