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我國現行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制定後現行法制中業已不存在特別國家賠償責任
(B)國家賠償法主要類型為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及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
(C)在我國憲法本文中就國家賠償制度有相關規定
(D)人民依國家賠償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必須先踐行協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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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3), B(165), C(974), D(381), E(0) #3311653
統計: A(2743), B(165), C(974), D(381), E(0) #3311653
詳解 (共 6 筆)
#6218254
(A)國家賠償法第6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B)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憲法第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D)國家賠償法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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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656
國家賠償法和特別法的關係如何? (A)
國賠法之特別法規範的大抵是國家賠償責任的特殊型態,原則上應優先於國賠法之適用,除刑事補償法外,其他法律也有關於國家賠償的特別規定,例如土地法第68條、第71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及核子損害賠償法等皆是。以土地法第68 條為例,如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致人民權益受有損害之情形時,應優先適用該條之規定,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它是國賠法的特別法。
(參考條文:本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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