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土地法之規定,重新實施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
(A)七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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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6), C(177), D(4), E(0) #388386

詳解 (共 1 筆)

#1234140
土地法 46-3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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