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下列何者無法使創始機構之金融資產移轉,取得對抗債務人之效力? 
(A)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通知債務人 
(B)向債務人寄發已依法公告之證明書者 
(C)創始機構受受託機構之委任而擔任服務機構,負責向債務人收取債權,並依規定公告 
(D)受託機構與債務人於契約約定寄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定公告之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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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6), B(405), C(1126), D(1423), E(0) #2013966

詳解 (共 6 筆)

#3459259
(D)應為「創始機構」與債務人於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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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8211
創始機構(非受託機構)與債務人於契約中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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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2373

(A)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通知債務人 
(B)向債務人寄發已依法公告之證明書者 
(C)創始機構受受託機構之委任而擔任服務機構,負責向債務人收取債權,並依規定公告 
(D)受託機構與債務人於契約約定寄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定公告之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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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792
原本題目:51.下列何者無法使創始機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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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069
下列何者無法使創始機構之金融資產移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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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3202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6 條
創始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將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時,債權之讓與,除有下列情形外,非通知債務人或向債務人寄發已為前條第一項所定公告之證明書,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一、創始機構仍受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委任或信託擔任服務機構,向債務人收取債權,並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為公告者。
二、創始機構與債務人於契約中約定得以其他方式,取代通知或寄發前條第一項所定公告之證明書者。
創始機構將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時,民法第三百零一條所定之承認,創始機構與債務人得於契約中約定以其他方式代之。
第一項所定公告證明書之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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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484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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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創始機構應於主管機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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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7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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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公告 不要公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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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98567
未解鎖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6 條1創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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