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下列何者無法使創始機構之金融資產移轉,取得對抗債務人之效力?
(A)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通知債務人
(B)向債務人寄發已依法公告之證明書者
(C)創始機構受受託機構之委任而擔任服務機構,負責向債務人收取債權,並已依規定公告
(D)受託機構與債務人於契約約定寄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定公告之證明書者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47.下列何者無法使創始機構之金融資產移...
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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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將資產信託與受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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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自移轉時起,除另有約定外,受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