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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53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實務#105372 | 科目:信託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53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實務#105372

年份:110年

科目:信託實務

48.下列何者無法使創始機構之金融資產移轉,取得對抗債務人之效力?
(A)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通知債務人
(B)向債務人寄發已依法公告之證明書者
(C)創始機構受受託機構之委任而擔任服務機構,負責向債務人收取債權,並依規定公告
(D)受託機構與債務人於契約約定寄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定公告之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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