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大法官之產生方式為:
(A)各政黨依立法院席次比例,推薦人選,薦請總統任命之
(B)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C)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後任命之
(D)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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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5), C(52), D(4267), E(0) #132657
統計: A(31), B(25), C(52), D(4267), E(0) #132657
詳解 (共 2 筆)
#1258513
憲增5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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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189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I.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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