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甲與乙為夫妻,為避免所創辦 A 家族企業(下稱 A 公司)之股權日益分散,遂將該二人所 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51%,作價成立 B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除普通股外,並於 章程規定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及具有否決權特別股,以利他日安排接班人選。有關該二種特別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表決權倍數,依法不可超過 5 倍
(B)章程就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不可限制股東會得決議之特定事項
(C)具有否決權特別股得約定對董事或監察人選舉之結果具有否決權
(D)具有否決權特別股不得約定對總經理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具有否決權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7規定,公司發行特別...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依據經濟部脛商字第10702430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