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王董事長想降低股利所得稅,也想留些股票給女兒,如果王董事長選擇以自己為委託人, 女兒為受益人之方式設立他益信託,如王董事長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 之權利時,贈與行為的發生日為何?
(A)訂定信託契約之日
(B)受託人分配信託利益之日
(C)受益人實際領受信託利益之日
(D)受益人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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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4), C(3), D(0), E(0) #3334729

詳解 (共 1 筆)

#6333482

答案是 (A) 訂定信託契約之日

解析:

根據臺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當信託契約明訂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視為委託人將信託利益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且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因此,當王董事長以自己為委託人、女兒為受益人設立他益信託,且未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時,贈與行為的發生日即為訂定信託契約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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