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使用大豆萃取物開發健康食品,需注意事項為何?
(A)不得單一原料使用
(B)所含異黃酮(Isoflavones)每日最高攝食量為 50 mg
(C)應加標「孕婦忌食」字樣之警語
(D)應加標「本品請勿長期或大量食用」字樣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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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313), C(59), D(65), E(0) #3058692

詳解 (共 1 筆)

#5783427

主  旨:預告訂定「使用原料『大豆萃取物』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

三、 使用原料「大豆萃取物」之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不建議兒童、少年、孕婦、哺乳期婦女、婦科腫瘤患者或有其家族病史者食用」及「異黃酮(Isoflavones)每日食用限量為50毫克以下」字樣,並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標示該產品依每日建議食用量之異黃酮含量。

四、 實施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

五、 添加大豆萃取物之產品,大豆萃取物所含成分「異黃酮(Isoflavones)」濃度為50%以下,每日食用限量為50毫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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