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期日不到場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A)得依到場之他造當事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B)受命法官應另定新期日進行準備程序
(C)應對到場之當事人進行準備程序,並將筆錄送達未到場之人
(D)受命法官應終結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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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 B(26), C(129), D(7), E(0) #356791
詳解 (共 1 筆)
第 273 條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
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