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法院為裁定並送達後,發現該裁定有違法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A)法院應受該裁定羈束,但有合法抗告時,得自行廢棄該裁定
(B)因該裁定確實違法,故當事人只要提起抗告,無論抗告是否合法,原裁定法院皆應自行廢棄該裁定
(C)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並避免他日當事人以此為由聲請再審,法院應於告知當事人後,自行廢棄該裁定
(D)法院應受該裁定羈束,不得自行依職權廢棄,於有合法抗告之情形,僅能由抗告法院廢棄該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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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8), B(129), C(436), D(540), E(0) #356792

詳解 (共 3 筆)

#408819


第 238 條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
;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 486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
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理由。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第 487 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
有效力。

第 488 條

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
抗告狀為之。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
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依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第 490 條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
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
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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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444
(D)法院應受該裁定羈束,不得自行依職權廢棄,於有合法抗告之情形,僅能由抗告法院廢棄該裁定
民訴第490條第一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原法院或審判長得撤銷或變更裁定,並非只有抗告法院始能廢棄該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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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823
D選項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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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85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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