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院院長之職權?
(A)主持行政院會議
(B)副署總統公佈之法律及發佈之命令
(C)發佈緊急命令
(D)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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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37), C(8154), D(86), E(0) #134905
統計: A(21), B(137), C(8154), D(86), E(0) #134905
詳解 (共 3 筆)
#455320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第三項
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的限制。
但須於發布後十日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師笑。真的老師笑了,錯這題
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的限制。
但須於發布後十日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師笑。真的老師笑了,錯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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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250
行政院與所屬各部會負有連帶責任,亦得謂為行政院院長與所屬各部會首長之關係:此由於:(一)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二)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總統頒布之法令。(三)行政院會議由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共同組成,並出席議決有關事項。(四)行政院院長指揮監督所屬各都會首長職權之行使。凡此皆係行政院與各部會密切關係之所在,行政院改組,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均一同解職,即所以表示其所負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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