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關於《學生輔導法》所定發展性、介入性及處遇性等三級輔導的相關內容,下列何
者為非?
(A)導師了解與關懷班級學生之生活適應情形,為發展性輔導
(B)校長或主任對全校學生進行自殺防治宣導,為介入性輔導
(C)輔導教師對情緒困擾學生提供小團體輔導服務,為介入性輔導
(D)專業輔導人員對目睹家暴學生之家庭提供協助,為處遇性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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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74), C(10), D(2), E(0) #3244417
統計: A(4), B(574), C(10), D(2), E(0) #3244417
詳解 (共 2 筆)
#6288353
(B) 校長或主任對全校學生進行自殺防治宣導,為介入性輔導→發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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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第六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認輔制度在國中屬於介入性輔導。(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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