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下列人員所為訴之撤回經被告同意之情形,何者不發生訴訟法上撤回之效力?
(A)原告為無訴訟能力者之法定代理人
(B)在訴請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為 17 歲之未成年人,經家事法院為其利益依法選任程序監理
人時,該程序監理人在原告本人向受訴法院表明同意後所為訴之撤回
(C)在選定人未限制被選定人撤回起訴之權限時,被選定人(原告)所為訴之撤回
(D)在財產權訟爭事件,受訴法院之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所選任之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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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09), C(113), D(333), E(0) #1848931
統計: A(46), B(109), C(113), D(333), E(0) #1848931
詳解 (共 6 筆)
#4707173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四項但書規定,特別代理人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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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339
記憶:特別代理人,真的很特別(跟別人不一樣,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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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751
(A)原告為無訴訟能力者之法定代理人:發生撤回效力(參民訴法第47條、 民法第76條)
(B)在訴請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為 17 歲之未成年人,經家事法院為其利益依法選任程序監理 人時,該程序監理人在原告本人向受訴法院表明同意後所為訴之撤回:發生撤回效力(參家事法第16條第2項)
(C)在選定人未限制被選定人撤回起訴之權限時,被選定人(原告)所為訴之撤回:發生撤回效力(參民訴法第44條第1項)
(D)在財產權訟爭事件,受訴法院之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所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不發生撤回效力(參民訴法第51條第1、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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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2941
民訴51 IV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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