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甲意圖竊取汽車音響,以工具撬開乙所有而停於路邊之自小客車車門,正在拆該車音響之際,被返回現場之乙發現,兩人在當場發生扭打。甲以重拳將乙擊倒在地,乙無力反抗,甲順利帶著該車音響而逃離現場。請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成立準強盜罪
(B)甲成立加重竊盜罪
(C)甲成立加重搶奪罪
(D)甲成立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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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28), C(19), D(218), E(0) #268264
統計: A(152), B(28), C(19), D(218), E(0) #268264
詳解 (共 5 筆)
#3255095
準強盜罪要在竊盜或搶奪既遂下才能成立,甲連音響都還沒偷成,當然不能視為(防護贓物)論,故不成立準強盜罪阿。
這題考的是,犯意的提升,偷盜一半被發現,用暴力打倒乙,使他致使不能抗拒,以強盜罪論。
雖然也有加重竊盜罪,但實務見解認為,竊盜中因阻礙情事而轉為強盜,以強盜論,有錯請鞭。
如同,甲原本只想打乙,施暴的途中,乙罵甲髒話,使甲不爽改為殺了乙。犯意的提升,以刑罰較重的殺人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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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380
行為人著手於竊盜或搶奪行為實行中,因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至使人難以抗拒,其時空緊密連接,以致竊盜或搶奪故意與施強暴、脅迫之故意,非截然可分,而得以視為一複合之單一故意,行為人主觀上之不法幾無差異,客觀上所造成之損害亦無二致,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乃特別規定以強盜論,不再併論妨害自由與竊盜或搶奪罪。則竊盜或搶奪行為實行中,竟另行起意,緊接以強暴、脅迫手段強取同一被害人之物者,基於上揭特別規定而舉輕以明重之法理,自應逕論以強盜罪,殊無再併論竊盜或搶奪罪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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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609
BUT 竊盜行為未遂,所以無法論準強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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