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7.甲在某 KTV 餐廳飲酒作樂,因細故與該餐廳經理乙發生爭吵,甲於離開該餐廳後,攜帶一桶汽油返回該餐廳潑灑洩恨,引起大火後,迅速離開現場,導致正在該餐廳消費之五名客人死亡之結果。請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殺人罪
(B)甲成立放火致死罪
(C)甲成立持有危險物品致死罪
(D)甲成立準放火致死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4), B(202), C(4), D(15), E(0) #268266
統計: A(284), B(202), C(4), D(15), E(0) #268266
詳解 (共 3 筆)
#6163775
原來是考判例,背就是了!
12
0
#6532347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
又以核上訴人所為,其放火行為僅使該建築物內之包廂、包廂外牆、走道、吧檯燒燬,建築物本身尚未喪失其效用,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
此放火行為,使周建森、陳榮欽、黃國弘、孫鄭麗枝、林美秀五人死亡,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使魏玉鳳、周東明、陳美萍、朱志豪、林正德等五人因而受傷,杜亞婷、林哲明、林月嬌、賴愛琳、曾文玲等五人均未受傷,上述十人未被燒死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上訴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處斷。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