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下列何者,不得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聲明不服:
(A)爲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僞造或變造者
(B)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C)當事人一造於前程序事實審終結後對他造爲自認
(D)違背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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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47), C(463), D(167), E(0) #915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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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360
第496條(再審事由1)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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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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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6032
(A)爲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僞造或變造者(X;得再審事由)
(B)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X;得再審事由)
(C)當事人一造於前程序事實審終結後對他造爲自認(O;不得再審事由)
(D)違背一事不再理之原則(X;得再審事由)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 (再審事由①)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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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7922

此題為民事訴訟法之題目,麻煩請協助修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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