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甲為投資客,向乙買受 A 屋後又轉賣予丙,丙嗣後主張 A 屋有漏水情事,起訴請求甲減少價金。甲 表示其持有 A 屋時間不到 1 個月,對 A 屋實際上狀況不清楚,應該是乙比較清楚實際上屋況,遂請 求法院對乙為訴訟告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言詞辯論期日得以言詞為訴訟告知之表示,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再將筆錄送達予乙即可
(B)訴訟告知之目的在使受告知人得準備為訴訟行為,故如甲提出告知書狀時,非由甲逕自送達乙,而 應由法院將書狀送達給乙及丙
(C)乙受訴訟告知後,因有利害關係,故必須參加訴訟,但對於參加於甲或丙之訴訟,有其自由
(D)告知訴訟後,為確保乙權益,法院應於乙參加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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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8), C(3), D(11), E(0) #3505962
統計: A(8), B(48), C(3), D(11), E(0) #3505962
詳解 (共 1 筆)
#659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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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第二項: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A*B
- 第一百八十五條: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D
- 不代表必須參加訴訟,如果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依第六十七條,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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