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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2932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29325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57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撤銷詐害債權涉訟,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為準;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所主 張之債權額時,以該被撤銷之標的價額為準
(B)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第三人提起訴訟者,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準
(C)因分割遺產涉訟,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值為準
(D)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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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3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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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77-11條 分割共有物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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