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關於民事訴訟上法院命合併或分別辯論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分別對丙提起之訴訟,經法院命合併辯論者,應依共同訴訟之規定辦理之
(B)經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俱不相同或僅有一造相同者,法院不得合併裁判
(C)甲合併對乙、丙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乙、丙必須合一確定者,法院不得命分別辯論
(D)甲對乙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其先、備位之訴不能同時併存者,法院不得命分別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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