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原告甲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主張:乙向甲借款 900 萬元,於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簽發面額 1,000 萬元、到期日為同年 10 月 6 日之本票一紙交予甲作為清償方法, 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為此請求乙返還借款等語。第一審經本案審理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甲上訴後, 第二審改判命乙償還借款 1,000 萬元,乙上訴於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為訴外裁判,屬違背法令,第三審法院應將第二審判決廢棄,全部發回更審
(B)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時,指出乙有無向甲借款 900 萬元之事實尚待查明,第二審更審法院須受該發 回意旨之拘束,僅得調查該事實
(C)第二審判決命乙給付超過甲請求金額 100 萬元之部分,既為訴外裁判,當然無效,乙不須上訴,第 三審法院亦不須將該部分廢棄
(D)乙在事實審始終否認借款之事實,第二審法院僅以乙有簽發本票之事實為憑,別無其他佐證,即認 定兩造間因訂立消費借貸契約而有借貸關係,第三審法院得以第二審法院之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 及證據法則為由,廢棄原判決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主要考察訴訟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第476條 1.第三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