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甲持有付款人為乙銀行之系爭支票 1 張,因故不慎遺失,經辦理票據掛失止付後,擬向法院聲請公示 催告及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依書面審理,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如認符合法律規定,即得以除權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B)甲得於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C)甲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後,法院應就該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D)應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人乙銀行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民事訴訟法 第540條 1.法院應就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