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於判決送達後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未同時表明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其補正之
(B)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該事件所涉之法律見解如不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原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C)若其上訴利益額已逾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額者,當事人應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最高 法院提起上訴
(D)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應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0), B(61), C(140), D(144), E(0) #3505979
統計: A(190), B(61), C(140), D(144), E(0) #3505979
詳解 (共 2 筆)
#6598680
- #A
- 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
- 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
-
-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 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ㅤㅤ
-
-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
-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 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ㅤㅤㅤㅤ
17
1
#7461239
上訴二審與上訴三審的相同與不同之處:
一、相同之處
未付上訴理由外之不合法(如沒繳錢)
同樣都是先向原審法院提上訴,並由原審審查其形式合法性,再交由上訴審法院。
然而,除不附理由之不合法外,原審或上訴審法院應給予一次命補正機會。這個命補正機會要不在原審就用掉,要不到上訴審才被抓到而被命補正。
總之,這一次機會如果沒用,就會被駁回。
然而,需注意,因三審是律師強制代理,所以沒繳錢的低級錯誤,三審也是可以直接駁回,不用命補正。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444 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未附理由之不合法
1. 皆是由原審法院受理上訴,並由原審行事審查合法後,再交由上訴審法院。
2. 皆有兩個 20 日的法定期間計算:
(a) 自前審判決送達後起算 20 日的上訴期間。
(b) 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
二、不同之處
未附理由之不合法
1. 二審:
本於嚴格續審制。若當事人未於上訴狀中附具理由,或於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理由,二審仍應依職權辯論意旨為判決,不得以此為由駁回上訴。
2. 三審:
強制附上訴理由。因此,若當事人於提出未附具理由之上訴狀後 20 日內,亦未補提理由書狀,應由負責形式審查上訴合法性之二審法院,逕以裁定駁回,並無需命補正。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