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甲以其他全部共有人乙、丙、丁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土地,經一審法院判決後,乙對一審判決 聲明不服,合法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丙、丁對一審判決並未聲明不服,乙上訴效力即不及於丙、丁 2 人
(B)乙於二審法院審理中,向法院具狀撤回上訴,無待通知其他當事人,即生撤回上訴之效力
(C)丙於二審法院審理中,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戊,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命戊承受訴訟
(D)訴外人己主張丁之應有部分實為其借名登記,己已取得確定判決命丁返還該借名登記之應有部分, 惟尚未依確定判決辦理登記,己可聲請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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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這是一道關於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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