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甲主張乙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請求乙賠償非財產 上損害新臺幣 180 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敗訴,甲提起第二審上訴,仍遭第二審法院駁回上 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委任之律師,以第二審判決有不備理由之違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必於上訴理由狀中具體敘 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B)甲就第二審判決,委任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不論上訴理由為何,均毋庸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C)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被上訴人乙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院應速命其 補正
(D)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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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9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