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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2932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29325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63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主張:丙於某日向 甲借用 200 萬元,由乙為其保證人,未依約定期限償還借款,為此提起本訴訟等語。對此,乙聲明求 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辯稱:丙對甲不負有借款債務,所以乙無須負保證責任云云。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丙經法院許可後,得參加本訴訟之和解
(B)丙於參加本訴訟之和解後,得與甲、乙一同提出書狀向本訴訟之受訴法院表明在甲請求金額之 150 萬元以內,三人均願意照法院所定方案來解決紛爭
(C)在本訴訟之和解程序上,甲與丙同意由丙償還系爭借款 200 萬元經記明和解筆錄後,甲得據此為執 行名義
(D)法院將和解方案送達於聲請定和解方案之丙時,視為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此後在 甲訴請丙償還系爭借款債務(主債務)之後訴訟,該 2 人均不得再爭執該主債務存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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