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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2932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29325

年份:11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64 關於判決基礎資料之蒐集,得否將當事人本人作為證據方法加以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受訴法院認為當事人本人所親身經歷之事實可資以推定應證事實存否時,法院得命該當事人本人 到庭為陳述,無須先經他造當事人之同意
(B)法院為了蒐集證據資料以形成心證認為有需通知某一造當事人本人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時,如 該本人不從法院之命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於必要時,尚得命將該本人拘提到庭
(C)受訴法院認為當事人本人所親身經歷之事實可資以推定應證事實存否,乃命該本人到庭,此時如受 訊問事項涉及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應遵守秘密義務者,該本人得拒絕陳述
(D)法院為了蒐集證據資料以形成心證認為有需通知某一造當事人本人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時,如 該本人到庭而拒不陳述,經法院闡明後亦不說明具體之理由,則法院得予以審酌並依自由心證認定 應證事實之存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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