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關於小額訴訟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B)當事人均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C)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 為公平之裁判
(D)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請求給付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除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 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外,不得為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民事訴訟法 第436-16條 當事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