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依教育部訂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在評議之決定上,除停止評議者外,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多少時限內為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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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18), B(636), C(2143), D(16), E(1) #2297
統計: A(3118), B(636), C(2143), D(16), E(1) #2297
詳解 (共 8 筆)
#9554
| 第 六 章 評議決定 | ||
| 第 19 條 |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 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十三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 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依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 日起重行起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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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70
比較《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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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003
*申訴之提起: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
*申訴評議:1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
2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20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受理之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
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管轄之申評會。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評議決定: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
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
*評議決定確定:1依規定得提起再申訴,而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
2再申訴評議書送達於再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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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61
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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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91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
日起,應於""三個月內""
日起,應於""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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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599
珅平決定三個月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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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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