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小美為依《勞動基準法》聘用的教保服務人員,依該法之規定,以下何者為小美該享有 的權益與保障?
(A)在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 6 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 履行原約時,小美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B)小美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4 小時
(C)學校應置備小美的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 6 年
(D)小美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3 年以上 5 年未滿期間,每年應享有 14 日特 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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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5), B(1146), C(313), D(3018), E(0) #1600033

詳解 (共 8 筆)

#2262432

(A)  在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 6 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 履行原約時,小美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勞基法第10)

 

(B)  n小美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4 小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C)  n學校應置備小美的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 6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D)  小美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3 年以上 5 年未滿期間,每年應享有14日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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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529
(A)改為 未滿三個月(B)改為 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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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425

(A)在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 6 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 履行原約時,小美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B)小美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4 小時 

(C)學校應置備小美的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 6 年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D)小美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3 年以上 5 年未滿期間,每年應享有 14 日特 別休假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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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6110

(A)在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 6 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 履行原約時,小美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3個月
(B)小美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4 小時  40小時
(C)學校應置備小美的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 6 年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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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聘用的教保服務人員(A)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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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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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小美為依《勞動基準法》聘用的教保服務人員,依該法之規定,以下何者為小美該享有 的權益與保障?
(A) 在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 6 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 履行原約時,小美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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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小美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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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學校應置備小美的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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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小美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3 年以上 5 年未滿期間,每年應享有 14 日特 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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