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下列何項收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時,不可以減除成本和費用?
(A)利息
(B)租金
(C)競賽獎金
(D)中獎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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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5), C(5), D(53), E(0) #2574862
統計: A(170), B(5), C(5), D(53), E(0) #2574862
詳解 (共 2 筆)
#4952541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
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
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
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
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餘、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
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
之盈餘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
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四類:利息所得: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
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
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
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皆沒有減除成本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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