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關於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校內通報之疑似 性騷擾事件需於多久時間內移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A) 24小時
(B) 3日
(C) 15日
(D)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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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493), C(22), D(7), E(0) #3244420

詳解 (共 2 筆)

#6119902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3 條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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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364

《性別平等教育法》(112年8月16日修正本法)

33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前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但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要求不得通知被害人現就讀學校,且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無通知必要者,不在此限。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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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113年3月6日修正本法)

第19條

校園性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件單位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事務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

三、主管機關:負責性平會之業務單位。

前項收件單位收件後,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前項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學校並得於防治規定中明定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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