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甲乙為鄰居,常為細故口角,某日甲見乙換新車一部,乃持美工刀用力刻劃乙之座車外表,致烤漆 及車門有所損傷,甲毀損乙座車之行為遭巷口攝影機全程拍下,乃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乙 隨即向檢察官表示:希望甲道歉、承諾爾後不得再有言語或行動上對乙之傷害行為,且負責將座車 外觀回復原狀。此時,檢察官得為下列何種處分?
(A)經法院同意後與被告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後得聲請法院為協商判決
(B)要求兩造和解,並撤回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
(C)經法院同意且甲為認罪之自白後,為緩起訴之處分
(D)要求乙撤回告訴,並對甲為不起訴處分代號:1901 頁次: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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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 B(47), C(67), D(25), E(0) #68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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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906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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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931

第 七 編之一 協商程序
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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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66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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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5-9 條協商判決,得僅由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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