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甲董事長想成立保險金信託,也考慮透過保險公司之保險金分期給付,針對兩者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金信託與保險金分期給付,皆可設置信託監察人
(B)能搭配保險金信託之保單,必定可以適用保險金分期給付
(C)保險金信託可依客戶需求檢附單據進行臨時分配;保險金分期給付則無法指定保險金用途
(D)保險金信託在信託成立後與保險公司之保險金分期給付開始啟動分期後,皆要開始支付 信託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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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1), E(0) #3843397

詳解 (共 2 筆)

#7405643
正確答案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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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託可依客戶需求約定檢附單據(如醫療費、學費等)進行臨時/不定期分配;而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金分期給付」僅能依照契約原訂的時間或金額定期撥款,無法在理賠後再指定或變更特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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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的錯誤原因如下:
  • (A):保險金信託可設置信託監察人,但保險金分期給付屬於契約約定,並無「信託監察人」之設置。
  • (B):並非所有能搭配信託的保單都適用分期給付(例如特定健康險可能不適用分期給付)。
  • (D):保險金分期給付通常是由保險公司執行,不須額外支付銀行信託管理費;「皆要支付」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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