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某市市長公開點名市內200處違建,要求三個月內拆除,誰來講都沒用。某位遭點名的屋主對此忿忿 不平,說市內違建到處都是,要拆就應該一視同仁,況且很多違建歷史比他的還久,應該先拆才對。 這位屋主的意見是否有理?
(A)有理,政府應該拆除所有違建,不可以列出優先拆除名單形成選擇性執法
(B)有理,基於信賴保護,屋主對存在已久的違建未遭拆除已生信賴,不應任意拆除
(C)無理,違建屋主不可以主張平等原則,認為優先拆除他的違建就是不平等而違法
(D)無理,因為法律只保護守法的人,違法的人無任何憲法上的權利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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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57), C(875), D(87), E(0) #1594056

詳解 (共 3 筆)

#2270633

大家都沒戴安全帽為什麼抓我?

因為你看起來比較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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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9643

樓上~是的!

民眾只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合法案例給予其利益,而不能要求比照違法案例授予利益。

→簡單來說,人民不得主張「不法(違法)的平等」。

來源 :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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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4002
因為"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嗎?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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