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某市市長公開點名市內200處違建,要求三個月內拆除,誰來講都沒用。某位遭點名的屋主對此忿忿 不平,說市內違建到處都是,要拆就應該一視同仁,況且很多違建歷史比他的還久,應該先拆才對。 這位屋主的意見是否有理? 

(A)有理,政府應該拆除所有違建,不可以列出優先拆除名單形成選擇性執法 

(B)有理,基於信賴保護,屋主對存在已久的違建未遭拆除已生信賴,不應任意拆除 

(C)無理,違建屋主不可以主張平等原則,認為優先拆除他的違建就是不平等而違法
 
(D)無理,因為法律只保護守法的人,違法的人無任何憲法上的權利可以主張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2), B(41), C(556), D(54), E(0) #868050

詳解 (共 7 筆)

#1189262
行政法之基本概念:「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即是本身行為如係違反法令者,就無權利要求執法人員對於其他人為相同處理方式
17
0
#3566009
☀某市市長公開點名市內200處違建,要求...
(共 4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1127403
行政機關對於違建的情節不同(安全性、公共利益…),而做出拆除的先後順序,並不算是選擇性執法,要算是怠為拆除。

信賴保護需基於合法、合理的情況下,題幹所述違建已違法,故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 同類型事件需有相同的處理,而所謂的處理是指處分的內容,並非是先後順序上的平等,
7
0
#1236913
好多時事題
4
0
#1211614
原本題目:13. 某市市長公開點名市內2...
(共 5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3328210
違法的人還是得有憲法上的權利主張
(共 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6155757
今年普考法學第5題跟這題類似
0
0